現今社會出現不少「隨機殺人」的案件,
在戒律中稱隨機式的為「漫心」,
即最初動機是沒有任何對象的限定,
(如果最初即限定只殺某人,稱為「剋心」)
大漫心,是通殺一切眾生。
小漫心,是剋定某類,例如通殺一切人類。
即最初動機是沒有任何對象的限定,
(如果最初即限定只殺某人,稱為「剋心」)
大漫心,是通殺一切眾生。
小漫心,是剋定某類,例如通殺一切人類。
受持五戒的弟子,如果以漫心殺了一個人,
「犯戒罪」,雖然只犯了一條重罪,
但是因為動機普遍,
因此跟眾生結的惡緣必定特別深重、廣大,
「業道罪」,遠比設定只殺某一個人重。
「犯戒罪」,雖然只犯了一條重罪,
但是因為動機普遍,
因此跟眾生結的惡緣必定特別深重、廣大,
「業道罪」,遠比設定只殺某一個人重。
受持不殺生戒的佛弟子,
如果最初動機是「大漫心」,
通殺一切人、非人、畜生,
隨著殺死一"人",就犯一個"重罪"。
殺死一"非人",犯一"中罪"。
殺死一"畜生",犯一"小罪"。
因為最初設定的範圍廣泛,
所以隨殺隨犯根本罪(已遂罪),
隨著殺多少數量,各別結罪。
如果最初動機是「大漫心」,
通殺一切人、非人、畜生,
隨著殺死一"人",就犯一個"重罪"。
殺死一"非人",犯一"中罪"。
殺死一"畜生",犯一"小罪"。
因為最初設定的範圍廣泛,
所以隨殺隨犯根本罪(已遂罪),
隨著殺多少數量,各別結罪。
假如最初動機是「小漫心」,
設定通殺一切人類,
如同現今社會上許多"隨機殺人",
都屬於小漫心的動機。
隨著殺死一個"人",就犯一"重罪"。
如果是錯殺"非人"或"畜生",
因為與本來動機不相稱合,
只是因為錯殺,因此有"缺緣",
故只犯方便罪(未遂罪)的"中罪"。
設定通殺一切人類,
如同現今社會上許多"隨機殺人",
都屬於小漫心的動機。
隨著殺死一個"人",就犯一"重罪"。
如果是錯殺"非人"或"畜生",
因為與本來動機不相稱合,
只是因為錯殺,因此有"缺緣",
故只犯方便罪(未遂罪)的"中罪"。
如前面曾提到殺罪要具備的緣:
一、對方是人。
二、內心也作人想。
三、起殺心。
四、興方便。
五、對方命斷。
一、對方是人。
二、內心也作人想。
三、起殺心。
四、興方便。
五、對方命斷。
如果是錯殺,缺第一個緣,
對方是非人或畜生,
屬於方便罪(未遂罪)。
對方是非人或畜生,
屬於方便罪(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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