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9日 星期二

【略談隨機殺人的戒律觀】(一)

現今社會出現不少「隨機殺人」的案件,
在戒律中稱隨機式的為「漫心」,
即最初動機是沒有任何對象的限定,
(如果最初即限定只殺某人,稱為「剋心」)
大漫心,是通殺一切眾生。
小漫心,是剋定某類,例如通殺一切人類。
受持五戒的弟子,如果以漫心殺了一個人,
「犯戒罪」,雖然只犯了一條重罪,
但是因為動機普遍,
因此跟眾生結的惡緣必定特別深重、廣大,
「業道罪」,遠比設定只殺某一個人重。
受持不殺生戒的佛弟子,
如果最初動機是「大漫心」,
通殺一切人、非人、畜生,
隨著殺死一"人",就犯一個"重罪"。
殺死一"非人",犯一"中罪"。
殺死一"畜生",犯一"小罪"。
因為最初設定的範圍廣泛,
所以隨殺隨犯根本罪(已遂罪),
隨著殺多少數量,各別結罪。
假如最初動機是「小漫心」,
設定通殺一切人類,
如同現今社會上許多"隨機殺人",
都屬於小漫心的動機。
隨著殺死一個"人",就犯一"重罪"。
如果是錯殺"非人"或"畜生",
因為與本來動機不相稱合,
只是因為錯殺,因此有"缺緣",
故只犯方便罪(未遂罪)的"中罪"。
如前面曾提到殺罪要具備的緣:
一、對方是人。
二、內心也作人想。
三、起殺心。
四、興方便。
五、對方命斷。
如果是錯殺,缺第一個緣,
對方是非人或畜生,
屬於方便罪(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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