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9日 星期二

戒律不是佛給的審判

佛教以十二因緣,三世兩重因果來說明流轉過程,其中修行的下手處,就在於現在因的三支~愛、取、有。
「愛」,其實包含貪(愛)、瞋(憎),因為貪不到,所以瞋。受了戒,起了一念殺盜婬妄酒的心而不制止,所以佛制您犯了「遠方便罪」,希望您就此打住,不要再使惡念相續。
「取」,從起心後開始計劃、前往、實行,念頭一步一步落實,故戒律中佛制您犯了「次方便罪」、「近方便罪」,希望您回頭,勿令惡業成就。
「有」,即現在完成式,代表「一個業的完成」,也代表未來必定得果報。如同種子種下去,直到確定他的存活與健康後,我們可以預知他未來必定可以開花結果。故戒律制定您「正犯根本罪」,目的希望您能看到自己的錯誤,慚愧懺悔,削減業果的勢力,並且從哪裡跌倒,就從哪裡站起來,後不再犯。
戒法的判罪,就是依照愛、取、有的強弱程度而定輕重。目的就是為了止息無盡的輪迴,終止三世重重無盡的生老病死。
佛陀開示修行的次第,由戒生定,因定發慧。學戒後,就會發現持戒的目的,就是降伏日常生活中的愛取有,漸漸止息輪迴。故犯戒所得的罪,並不是別人給予的審判,而是讓自己對曾犯下錯誤行為的重新省思。
如同現今許多震驚社會的殺人事件,令人詫異的,不但是殺人的手段殘忍,而且事後對自己的行為,竟然絲毫沒有慚愧悔改的心,且表現出對社會極大的不平。
佛法強調我們自己作自己的主人,犯戒罪就是讓我們看到自己到底做了哪些事,不是如同法官審判犯人。戒律是從佛陀的大悲心流露出來,憐憫眾生造惡受苦,告訴我們任何人本有的希望,只要如法修行,每個人都能成佛。這是我們學戒應有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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